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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海宁市××线××有限公司与无锡××金属纤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线××有限公司,无锡××金属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27号原告:海宁市××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钱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无锡××金属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钱桥镇××路××号。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宁市××线××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金属纤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加工费75265.13元及利息损失。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无锡××金属纤维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与不足部分等额价值的财产。如不服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茅益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海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