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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韩甲、韩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韩甲,韩乙,程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民初字第45号原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委托代理人:韩某。被告:韩甲。被告:韩乙。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韩甲、韩乙、程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韩甲、韩乙、程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44656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且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韩甲、韩乙、程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44656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