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与杨××、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杨××,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57号原告:张××。被告:杨××。被告: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杨××、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张××负担。审 判 长 陈世奇代理审判员 黄通利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时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