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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与杨××、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杨××,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57号原告:张××。被告:杨××。被告: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杨××、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张××负担。审 判 长  陈世奇代理审判员  黄通利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时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