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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竺庆苗与张峰、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峰,竺庆苗,张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竺庆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上诉人张峰为与被上诉人竺庆苗、被上诉人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民二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于200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峰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峰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峰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张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陈 键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缪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