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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胡某某、余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胡某某,余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2515号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山路××号。负责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盛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余某某。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支行)为与被告胡某某、余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支行起诉称:2003年7月18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申办长城人民币信用卡,被告在查阅了《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某》及领用合约、信用卡担保合约等内容后,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长城人民币信用卡合约并领取了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卡号为××。被告余某某作为担保人在信用卡申请书上签字。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某第十五条及信用卡担保合约第二条规定:“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应其共同遵守本章某和《长城卡领用合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某某依照章某、合约和法律追诉违约的责任和法律责任。如持卡人不遵守章某和合约、发卡银行有权取消持卡人资格,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本息及费用。保证人自愿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用长城卡进行担保,并同意对乙方所持长城卡所发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2008年11月5日起被告开始透支,到2009年9月10日,被告一共陆续透支信用卡本息共计3335.66元。上述欠款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至今未果。为此,原告特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胡某某归还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计人民币3335.66元。判令被告余某某负连带责任。被告胡某某、余某某未作答辩。原告中国银行××支行对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2、两被告的身份证个1份,拟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3、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贷记卡申请表、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某、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贷记卡领用合约各1份,拟证明被告胡某某向原告申领长城贷记卡,并由被告余某某提供担保的事实。4、交易明细表1份,拟证明自2008年11月5日起到2009年9月10日被告共透支信用卡本金2980.94元、利息354.72元的事实。5、催款记录1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欠款的事实。被告胡某某、余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中国银行××支行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长城人民币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合约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中国银行××支行按约履行了向被告胡某某发放长城贷记卡的义务,被告胡某某在使用长城贷记卡的过程中,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清透支款,显然已构成违约,被告胡某某应当按照合约的约定返还透支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余某某作为担保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及担保方式,故被告余某某应对被告胡某某的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某某追偿。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临海支行透支本金2980.94元、利息及滞纳金354.72元,共计3335.66元。二、被告余某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被告余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0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被告余某某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冯建华审 判 员  杜 胜审 判 员  侯玲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爱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