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商外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电子有限公司与嘉兴××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电子有限公司,嘉兴××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外初字第22号原告: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孙××。被告:嘉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经济开发区××区。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电子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赵再平审判员朱国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