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柳工世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初殿杰、蒲海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柳工世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初殿杰,蒲海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陕西柳工世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北段192号。法定代表人张经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友红,男。委托代理人高永江,男。被告初殿杰,男,汉族。被告蒲海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柳工世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初殿杰、蒲海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初殿杰、蒲海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柳工世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柳工世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69元,其余3069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逯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师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