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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裕顺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汇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裕顺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绍兴县汇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88号原告���绍兴县裕顺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彩琴。委托代理人:萧国明。被告:绍兴县汇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裕顺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汇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