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杨某。被告邹某,又名邹坤。原告杨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澍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被告辩称,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其与原告组织一个家庭实在不易,其打算通过自己努力使家庭生活更加美满,所以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遂产生矛盾,2009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原告于2010年12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机关查档证明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相识二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分居,但这主要是因为双方年龄尚小,沟通方式方法不当所致。双方均应从家庭长远利益出发,进行良好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