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甬海物资有限公司与天津恒润物流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甬海物资有限公司,天津恒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313号原告:宁波保税区甬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兴农大厦4-178a。法定代表人:王惠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应雪松、刘广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恒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五路197号510。法定代表人:陈瑞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滨,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旭凯,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潍坊龙威航运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海源街与大海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袁荫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学江,该公司副经理,住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安全街21号。委托代理人:王成和,该公司副经理,住山东省寿光市大家洼镇双河村9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保税区甬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恒润物流有限公司、潍坊龙威航运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保税区甬海物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保税区甬海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保税区甬海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40元,减半收取11720元,由原告宁波保税区甬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志庆审 判 员 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