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锻造有限公司与上××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锻造有限公司,上××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69号原告:平湖××××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林埭镇××北。法定代表人:李×。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锻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上××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平湖××××锻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冻结被告上××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苏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