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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锻造有限公司与上××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锻造有限公司,上××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69号原告:平湖××××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林埭镇××北。法定代表人:李×。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锻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上××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平湖××××锻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冻结被告上××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苏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