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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徐飞与郭小刚、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碑林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郭小刚,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碑林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徐飞,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碑林分局食堂雇工。被告:郭小刚,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碑林分局食堂承包人。被告: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碑林分局。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中段5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平,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飞与被告郭小刚、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碑林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飞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飞撤回起诉。诉讼费1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霍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