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终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孙彩珍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海盐县营销服务部、李水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海盐县营销服务部,孙彩珍,李水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海盐县营销服务部。代表人:程燕芳。委托代理人:张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彩珍。委托代理人:祝如华。原审被告:李水芬。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海盐县营销服务部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09)嘉盐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海盐县营销服务部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海盐县营销服务部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海盐县营销服务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海盐县营销服务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元芬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