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2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励××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281号原告:励××。被告:洪××。原告励××诉被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励××撤回对被告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文源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