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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安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睢宁××青春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吉佳国××家具厂、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睢宁××青春建材有限公司,安吉佳国××家具厂,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商初字第9号原告:睢宁××青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青春村。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被告:安吉佳国××家具厂,住所地安吉县××镇××社区。负责人:陈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睢宁××青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佳国××家具厂、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睢宁××青春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吉佳国××家具厂、被告陈某某银行存款137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睢宁××青春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吉佳国××家具厂、被告陈某某银行存款137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137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137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季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