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刑初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灞刑初字第00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2009年4月2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9)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30日,王润贤代表杏元村与中铁二十局签定了供电合同,约定中铁二十局每用1度电向杏元村付电费0.78元。此后王润贤又出面与供电所协商,商定杏元村每度电向供电所付费0.411元。2006年4月至6月,王润贤、王某、吴会忍、郭增岗、翟二军五人先后两次商议,将电费差价作为奖金由五人分享。中铁二十局自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付给杏元村的电费共产生差价79000元,王润贤、翟二军、吴会忍、郭增岗各分得16000元,被告人王某分得15000元。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有关财务资料、被告人任职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王润贤自2002年起任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杏元村村委会主任,2005年4月起兼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翟二军自2005年4月起任该村党支部副书记;吴会忍、郭增岗自2005年起任该村委会副主任;被告人王某自2005年起任该村委会委员。2006年4月,中铁二十局修建西安市三环路灞河大桥时需从杏元村就近取电,王润贤代表杏元村与中铁二十局达成协议:中铁二十局租用杏元村变压器,每月租金3000元,此外每用一度电向杏元村付费0.78元。此后,王润贤又征得新筑供电所同意,每度电只向供电所支付0.411元,每度电产生差价款0.369元。自2006年4月至2007年12月,中铁二十局付给杏元村的电费与杏元村付给供电所的电费产生了79000元的差额。上述五人先后两次商议,决定将此电费差额不入财务帐,而作为奖金由五被告人分享。此后为防止王某泄密,先分给王某15000元现金;翟二军、吴会忍、郭增岗陆续以抽走借款条及领现金不写领条等手段,各分得16000元;王润贤用抽借条方式分得9500元,余款未领出即案发。五人将所得赃款已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向公诉机关退交了全部赃款。本案有下列证据:1、中共灞桥区新筑街道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可证明被告人的任职情况。2、胡润贤的证言证明,他是新筑供电所营销组组长,负责大客户营销,就是有大户的话,可以协商一些电价等事项。2006年中铁二十局修三环路灞河大桥时用杏元村的电,杏元村村长王润贤找他,想将供电所收的电价压一压,从二十局交给村上的电费中弄些利润出来,让村上把这部分利润挣了。他请示所长后同意把那一部分利润让给村上。后来谈电价的过程他未参与,但知道给的是最低价。3、王润贤的供述证明,他是杏元村村委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中铁二十局用电的事最后由他拍板定下来,和中铁二十局签了合同,电价每度0.78元,变压器租金每月3000元,后来他又出面把供电所的电价压到每度0.411元。等于二十局给他们村的电价和他们村给供电所的电价中间有个差价。关于这个差价,他和郭增岗、吴会忍、翟二军、王某说了两回。他说:你们能上来也不容易,都是花了钱的,好好配合三环征地拆迁工程,以后给咱发个奖金。这四个人同意了。到2007年底,三环灞河大桥主体工程已经完了,王某经常到处说,干了两年了,也不发奖金。他就给郭增岗、吴会忍、翟二军说,把二十局的帐算一下,按以前说的一分,让王某别喊叫了。后来郭、吴、翟算帐后大概有约8万元的差价,除去花销平均到每人头上就是16000元。给王某分了15000元现金,其他人都是抽借条,不够的部分等村上有钱时由翟二军拿现金补上。他从翟二军处抽了9500元的借条,其他的钱翟二军还欠着他呢。9500元用于日常开支了。4、翟二军的供述证明,他曾任杏元村党支部副书记,现任党支部委员、村委会报帐员。2006年4月份村长王润贤说和二十局尽量把电价谈高,给供电所把电价尽量往下压,中间差价作为利润,因为他们几个人一直出面弄这事,到时侯每人发点辛苦费。最后和二十局把电价定在每度0.78元,和供电所把电价定在每度0.411元,中间差价总共有7万多元。2007年底或2008年初的时候,他们算了帐后把这些差价款分了。因现金不多,他只给了王某15000元现金,其他人因为在村上都有借款,打有借条,就决定以抽条子的形式分钱,他让王润贤、郭增岗、吴会忍分别抽走了借条,因条子都是几千元的,剩余部分他后来就把现金给补了,都已经付清了,只有王润贤的6000多元还欠着没付。他分了16000元,钱用于日常花销了,分电费利润的事只有他们五人知道,其余人不知道。这些钱在帐外,所以拿钱都不写手续。5、郭增岗的供述证明,他是杏元村副主任,2006年与二十局谈好用电合同后,村主任王润贤把他们四人叫去商量,王主任的意思是用电产生的差价不上帐了,作为他们五人的辛苦费,等二十局用电结束后算个帐,利润大家平分。他们四人都表示同意,就这样定了。到2007年底、2008年初时,二十局基本上不用电了,他和吴会忍到翟二军家算帐,看产生了多少利润,怎样分辛苦费,他还给王润贤打电话,让其同王某也来一下,二王因有事没来,王润贤说,既然以前已商量好了,就那样办,让他们三个算一下帐就行了。算帐后差价不到8万元,他又给王润贤打电话,王说大家平分就行了,因平分每人不到16000元,吴会忍提出王某出力少,少给1000元才对,他们同意,就给王某15000元,其余每人16000元。因为他们是村干部,经常在外办事,需从村上借钱,然后用票冲帐,往往冲不完,就将借条抽走,票冲不完的部分欠款就等于利润。采用这种方式,他把16000元拿完了,这些钱日常零花掉了。6、吴会忍的供述证明,他是杏元村副主任,2006年四五月份,村长王润贤把他和郭增岗、王某、翟二军叫到一块儿说二十局的电价和供电所的电价之间有个差价,到时侯和二十局结算完后差价部分给大家发个奖金,他们四人都说行。2007年底,算帐后有约8万元差价款,平分到5个人头上每人约16000元,他和郭认为王某嘴不牢,就说先给王某15000元现金,少给1000元。因翟二军手上现金不多,再加上他和王润贤、郭增岗都在翟二军处打有借条,于是算完帐后把各自的借条抽了,日后有了现金,再将没给完的部分用现金补上。过了一段时间,翟二军就给了他钱,并说给他付清了。这些钱他拿回家用于日常开支了。7、王某的供述证明,他是杏元村村委会委员,他知道二十局给村上的电价和村上给供电所的电价之间有差额,村长王润贤曾经和他及翟二军、吴会忍、郭增岗在一起时说过,差价等以后和二十局结算完后给他们五个发辛苦费,他们都同意。后来翟二军给了他15000元现金,说是电费差价中他应分的15000元,他就收下了,用于日常花销了。8、中铁二十局相关财务资料、银行转帐支票、杏元村收款收据、新筑供电所农电专用电费收据等,可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证明村委会收电费差价79000元。9、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暂存案款收据证明,王某已退交赃款15000元。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以发奖金为名,私分其村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发奖者与受奖者不能同体,被告人及其同伙均属杏元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给自己发奖金,且发奖金密而不宣,奖金支出也不入账,应系以发奖为名私分集体财产。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够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所退赃款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向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杏元村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玲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