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执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广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云凌、徐广莉为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广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凌实业有限公司,云凌,徐广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碑执字第213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广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开发区糜家桥55栋102室。法定代表人刘晓乾,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华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西新街海星智能大厦610室。法定代表人云光,董事长。第三人云凌,第三人徐广莉本院在受理陕西广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华凌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三终字第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广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云凌、徐广莉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查明,云凌为陕西华凌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注册出资额250万元,持股比例50%。徐广莉注册出资额100万元,持股比例20%。云凌与徐广莉系夫妻关系。2005年12月22日徐广莉在西安公安局新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询问笔录中称,陕西华凌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用于出资购买陕西达成实业有限公司股份、办两岸咖啡馆、在招商局广场购买房产。本院认为陕西华凌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外活动,致使债务无法清偿,其行为属于抽逃资金。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陕西华凌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云凌、徐广莉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是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云凌、徐广莉为本院(2009)碑执字第213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磊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常庆旭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