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莲执裁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西安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莲执裁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负责人刘佰伶。被执行人西安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永兴。被执行人西安东新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兰。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06年9月14日作出的(2006)西莲证经字第199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97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6)莲执字第10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西安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皓审判员 唐国栋审判员 胡鸿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