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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与费甲、费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费甲,费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5号原告:杭××。被告:费甲。被告:费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诉被告费甲、费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