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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鳌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鳌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卢××。被告:何××。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受理原告卢××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9年11月26日,原告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卢××负担。审判员  陈钦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陈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