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兴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田院院申请执行史勇卫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院院,史勇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016号申请人田院院,女,生于1973年5月22日,汉族,兴平市赵村镇小田村*组人,住本村。被执行人史勇卫,男,生于1972年7月21日,汉族,兴平市阜寨乡南佐村*组人,住本村。田院院申请执行史勇卫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元及申请人的婚前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意见,将申请人应给付孩子的抚养费7520元及共同债权2500元从15000元中一次性扣,即被执行人再给付申请人4980元及将申请人的婚前财产给付申请人,被执行人已按上述意见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兴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吴健辉代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