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湖商终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建昌与沈有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有章,蒋建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终字第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有章,汉族,家住德清县洛舍镇洛舍村东新桥**号。委托代理人:叶旭弘,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建昌,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莫干山镇双桥村塔二头**号。上诉人沈有章与被上诉人蒋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沈有章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09)湖德商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有章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有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正常行使其民事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有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61元,减半收取2830.5元,由上诉人沈有章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延冰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沈宝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