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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法执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孙方与陕西省富平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方,陕西省富平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1059号申请执行人:孙方法定代理人:卢君玲被执行人:陕西省富平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汲新民,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武荣孙方与陕西省富平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的(2006)新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的(2008)西民二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省富平县人民医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孙方于2008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省富平县人民医院已主动履行(未通过法院),权利人孙方依法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新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西民二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