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虞××与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465号原告:虞××。被告:诸××。原告虞××为与被告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被告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虞××起诉称:2007年1月24日、6月20日和8月1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100000元和10000元,合计12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5分,并出具借条3份。款经原告催讨无着,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支付利息2888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由被告出具的借条3份。被告诸××答辩称:被告对原告所诉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无异议。经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所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诸××归还原告虞××借款120000元,支付利息28880元,合计14888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78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4548元,由被告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楼全民审判员 高立群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