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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东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朱欣君与益希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欣君,益希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东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朱欣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实验中学教师,住东营市实验中学职工宿舍。委托代理人张增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号。被告益希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城。原告朱欣君与被告益希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欣君的委托代理人张增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益希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欣君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5月8日协议离婚,约定位于东营区辽河路海河小区17幢X号住宅楼一套归原告所有,但被告至今未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致使该房屋无法归原告支配。现起诉,要求判决位于东营区辽河路海河小区17幢X号住宅楼一套归原告所有。被告益希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欣君与被告益希莲于2001年5月8日协议离婚,约定教育小区60型住房一套归朱欣君所有,该房屋产权登记为东营区辽河路海河小区17幢X,房屋所有权人为朱欣君和益希莲。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各一份及法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已约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院认可原告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益希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东营区辽河路海河小区17幢X号住宅楼一套归原告朱欣君所有。案件受理费69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曰骏审 判 员  王清丽人民陪审员  李佐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洪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