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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崇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与桐乡市××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桐乡市××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崇商初字第11号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楼××座。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桐乡市××责任公司,桐乡市崇福镇老南门竹行桥北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688072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自即日起,冻结被告桐乡市××责任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存款688072元;2、如被告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筱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