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安卓群与唐亦舜、骆家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亦舜,安卓群,骆家辉,绍兴市树人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亦舜。法定代理人骆玲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荣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卓群。法定代理人安传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武英。原审被告骆家辉。法定代理人骆东威。法定代理人何杏英。原审被告绍兴市树人小学。法定代表人沈尧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敏。上诉人唐亦舜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一初字第2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亦舜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亦舜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亦舜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11元,依法减半收取655.50元,由上诉人唐亦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琼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