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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安卓群与唐亦舜、骆家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亦舜,安卓群,骆家辉,绍兴市树人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亦舜。法定代理人骆玲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荣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卓群。法定代理人安传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武英。原审被告骆家辉。法定代理人骆东威。法定代理人何杏英。原审被告绍兴市树人小学。法定代表人沈尧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敏。上诉人唐亦舜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一初字第2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亦舜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亦舜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亦舜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11元,依法减半收取655.50元,由上诉人唐亦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琼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