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3517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晓琳与沈愈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琳,沈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3517号原告:王晓琳。被告:沈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琳诉被告沈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琳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晓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晓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晓琳承担。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黎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