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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3517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晓琳与沈愈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琳,沈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3517号原告:王晓琳。被告:沈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琳诉被告沈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琳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晓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晓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晓琳承担。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黎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