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绍兴博越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明能植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博越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县明能植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3号原告:绍兴博越化工有限公司x)。住所地:绍兴市越西路北京现代展厅北侧08号。法定代表人:李颖,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刚,该公司员工。被告:绍兴县明能植绒有限公司46)。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宝善桥。法定代表人:韩建龙,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博越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明能植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明能植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博越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明能植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博越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