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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383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嘉XX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嘉XX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XX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嘉XX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4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黄某某称嘉XX公司拖欠其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8日期间的工资,经查,2008年9月至11月工资已经发放并有黄某某本人的签名;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8日期间的工资,在2009年2月通过转帐方式支付,虽然没有黄某某本人的签名,但数额与之前月份发放的工资基本吻合。黄某某称另有部分津贴是通过现金发放,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嘉XX公司已经足额发放黄某某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8日期间的工资。关于是否存在拖欠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份期间的加班工资,原审已有详细论述,本院不予赘述。关于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09年1月黄某某以”无故拖欠工资和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等为由,解除与嘉XX公司劳动关系。本院已经认定不存在上述情形,故黄某某以此为由主张赔偿金不能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程审 判 员  曹 静代理审判员  张秀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