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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江笕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吴甲、吴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吴甲,吴乙,义乌市××制衣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笕商初字第21-1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某某、汪某。被告吴甲。被告吴乙。被告义乌市××制衣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吴甲、吴乙、义乌市××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甲、吴乙、义乌市××制衣厂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甲、吴乙、义乌市××制衣厂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沈慧文审 判 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汪奇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