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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193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林彬与梁辉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林彬,梁辉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193号原告林林彬,麦屿街道环峰路54弄8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飞权,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辉相,麦屿街道兴南路185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妙英,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林彬与被告梁辉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林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林林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