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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一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马某某、甄某甲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某某,马某某,甄某甲,甄某乙,甄某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一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陕西省高陵县生产资料公司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甄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甄某乙,高陵县文化馆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甄某丙,无业。上诉人余某某因排除妨碍一案,不服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2009)高民一初字第22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某某又以按原裁定执行为由,于2009年12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少波代理审判员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