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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竺××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074号原告:竺××。委托代理人:梁××。被告:王××。委托代理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竺××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竺××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因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竺××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