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竺××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074号原告:竺××。委托代理人:梁××。被告:王××。委托代理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竺××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竺××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因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竺××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