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515-2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一峰与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一峰,陈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515-2号原告:周一峰,山村泰山斗自然村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904081115。被告:陈建,河村红竹园自然村31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一峰诉被告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一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诉讼费1545元,由原告周一峰负担。审 判 长 XX强审 判 员 彭瑞森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