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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倪亦海与方文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亦海,方文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7号原告:倪亦海,身份证号码330327196901081857,住苍南县龙港镇站前路4号。委托代理人:林华钟,苍南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1160号。被告:方文旭,身份证号码330327198403207276,住苍南县龙港镇方北村1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亦海与被告方文旭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亦海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亦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倪亦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时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