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倪亦海与方文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亦海,方文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7号原告:倪亦海,身份证号码330327196901081857,住苍南县龙港镇站前路4号。委托代理人:林华钟,苍南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1160号。被告:方文旭,身份证号码330327198403207276,住苍南县龙港镇方北村1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亦海与被告方文旭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亦海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亦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倪亦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时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