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董成东与邵建耀、黄锡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成东,邵建耀,黄锡芬,黄定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91号原告:董成东,市鹿城区人民中路169号鹿城大厦402室。被告:邵建耀,徐岙乡勤建路17号。被告:黄锡芬,市鹿城区南浦街道清风7幢108室。被告:黄定松,鹿城区南浦街道清风7幢1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成东与被告邵建耀、黄锡芬、黄定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成东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定松所有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南浦住宅区清风7幢108室的房屋产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成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黄定松所有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南浦住宅区清风7幢108室(地号:375-556-43,所有权证号:164153)的房屋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孝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建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