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孟永潮与何阿四、杜美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永潮,何阿四,杜美仙,傅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002号原告孟永潮,城区城南和平村1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伯灿,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阿四,望花园3幢606室。被告杜美仙,望花园3幢606室。被告傅金星,城区灵芝镇小观村3-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永潮诉被告何阿四、杜美仙、傅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永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人民币3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