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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孟永潮与何阿四、杜美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永潮,何阿四,杜美仙,傅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002号原告孟永潮,城区城南和平村1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伯灿,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阿四,望花园3幢606室。被告杜美仙,望花园3幢606室。被告傅金星,城区灵芝镇小观村3-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永潮诉被告何阿四、杜美仙、傅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永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人民币3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