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畅×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畅×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01号申请人深圳市畅×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某,女。被申请人黄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市畅×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公司)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的深南劳仲案字(2008)1774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畅×公司申请称,根据撤销裁决之“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精神,黄某某在2008年8月至2008年9月间多次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断影响到新进员工的工作作风,他索要的双倍工资间接侵占了其员工的利益。(注:中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的劳动分配原则是按劳取酬、按劳在先,取酬在后,黄某某完成不好公司交给的工作,还要求我们付双倍工资,这是严重违反公共利益,是与中国宪法相违背的。)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仲案字(2008)1774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黄某某答辩称,劳动仲裁认定事实清楚,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畅×公司的申请。本院审查查明,畅×公司称黄某某在2008年5月份入职后就与其签订了《新职员临时劳动协议》,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因其从事的施工图设计不符合公司规定故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另因为黄某某在正常工作时间不能完成工作才导致加班,故畅×公司不应向其支付加班费差额。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独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黄某某于2008年5月4日入职后即与畅×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畅×公司仅与其约定试用期而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所不当,畅×公司至迟应从2008年6月4日起与黄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支付双倍月工资的法律责任,因此黄某某主张2008年8月4日至其离职前的2008年10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于法有据,仲裁裁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畅×公司对黄某某加班的事实确认,同时因其未能提交黄某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及出勤记录,仲裁裁决采信黄某某的主张支持其在职期间平时加班工资差额42.54元并无不妥,畅×公司所称的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差额的理由依据不足,仲裁裁决未予采纳并无不当。综上,仲裁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畅×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畅×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畅×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艾 新审 判 员 琚 虹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莹莹(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