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常商初字414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程伟命与涂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伟命,涂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常商初字414号原告:程伟命(身份证号码330822196804010016),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渡口小区**幢中单元***室。被告:涂小林,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企业主,住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七里弄村程村口22号。原告程伟命与被告涂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伟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伟命诉称,被告涂小林以缺少资金为由,分别于2007年9月22日、2007年10月10日、2009年2月5日向原告程伟命借款人民币2万元、10万元、5万元,合计人民币17万元。被告承诺分别于2007年10月21日、2007年11月8日、2009年3月底归还上述三笔借款,并约定金额为2万元、10万元的借款,若不按期还款每天应按借款本金的20%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然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涂小林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万元,支付违约金60720元(按月利率22‰,借款本金120000元,逾期23个月违约金为60720元),合计人民币23072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被告涂小林于2007年9月22日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涂小林因为企业周转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定于2007年11月21日前归还,逾期未还的按借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的事实。二、被告涂小林于2007年10月10日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涂小林因为企业周转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定于2007年11月8日前归还,逾期未还的按借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的事实。三、被告涂小林于2009年2月5日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涂小林因为企业周转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定于2009年3月底还清的事实。被告涂小林未作答辩、举证,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以上借贷证据由被告涂小林签字予以确认,其借贷内容并不违法,违约金计算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涂小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放弃了抗辩权,故本庭对原告所举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确认原告所举证据能支持自己的主张。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被告涂小林于2007年9月22日向原告程伟命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定于2007年11月21日前归还,逾期未还的每天按借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2007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定于2007年11月8日前归还,逾期未还的每天按借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的。2009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定于2009年3月底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被告涂小林欠原告程伟命借款17万元的事实清楚,有其出具的借条为据。被告涂小林应依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之义务,被告涂小林至今未归还借款,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涂小林返还借款17万元,按月利率22‰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涂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涂小林返还原告程伟命借款人民币17万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60720元,合计人民币23072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6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061元,由被告涂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761元。款缴浙江省财政专户结算户——衢州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衢州市南区支行,帐号:306011199886000187。逾期不缴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宏良人民陪审员 蒋芝香人民陪审员 夏金俭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方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