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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外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嘉善良怡电子有限公司与嘉兴鑫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良怡电子有限公司,嘉兴鑫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外初字第22号原告:嘉善良怡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卓良。被告:嘉兴鑫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曲。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良怡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鑫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良怡电子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良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良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嘉善良怡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赵再平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