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辖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温州原创礼盒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罗卡芙家纺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罗卡芙家纺有限公司,温州原创礼盒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辖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罗卡芙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真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原创礼盒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迁。上诉人浙江罗卡芙家纺有限公司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商初字第21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虽上诉人工商注册地在嘉兴市南湖区,但主要经营地在嘉兴市秀洲区,故本案应由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被告经工商登记的经营地在嘉兴市嘉兴工业园区亚太路159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主要经营场所在嘉兴市秀洲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连忠审判员 陈建刚审判员 何成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金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