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杭叶强与费玲英、费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叶强,费玲英,费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5号原告:杭叶强。被告:费玲英。被告:费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叶强诉被告费玲英、费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叶强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叶强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叶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