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兴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武迁移申请执行武彦鑫、武彦勇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迁移,武彦鑫,武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兴执字第00101号申请人武迁移,男,生于1957年2月2日,汉族,兴平市店长办小南村*组人,住本村252号。被申请人武彦鑫,男,生于1957年2月29日,汉族,兴平市店长办小南村*组人,住本村。被申请人武彦勇,男,生于1951年12月26日,汉族,兴平市店长办小南村*组人,住本村。武迁移申请执行武彦鑫、武彦勇债务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9263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履行了10000元后暂无能力履行,申请人表示可暂缓执行,本案做终结处理,故该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兴民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吴健辉代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