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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兴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联喜申请执行杨建林、田阿萍返还彩礼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联喜,杨建林,田阿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兴执字第00310号申请人王联喜,男,生于1958年10月25日,汉族兴平市马嵬镇尚村*组人,住本村。被申请人杨建林,男,生于1943年8月18日,汉族,住兴平市赵村镇小田村*组。被申请人田阿萍,女,生于1985年11月7日,汉族,兴平市赵村镇小田村*组人,住本村。王联喜申请执行杨建林、田阿萍返还彩礼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10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外地打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兴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吴健辉代审判员 王新党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李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