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梅××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545号原告:梅××。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徐××。委托代理人季××。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以与徐××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予以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丽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