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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梅××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545号原告:梅××。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徐××。委托代理人季××。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以与徐××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予以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丽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