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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麟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赵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赵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196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个体驾驶员。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协商,被告赵某某已给付了部分赔偿款,现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新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团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