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曲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军与孔虎、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孔虎,胡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曲商初字第217号原告周军,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孔虎,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胡强,男,汉族,住曲阜市。原告周军诉被告孔虎、胡强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军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37.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兴友审判员  孔凡立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 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