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435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盘蕊与苏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盘蕊;苏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435号原告盘蕊,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民族村6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志锋,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伍平,门街道东营路104弄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盘蕊与被告苏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盘蕊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