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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民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龙花诉被告杨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0005号原告陈龙花。被告杨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花诉被告杨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陈龙花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龙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陈龙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龙花负担。审判员  王道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业婷 来自